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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入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09月14日 电脑相关 ⁄ 共 2869字 评论数 6

最近,政府发起"整治互联网低俗风行动",大批"低俗"网站被关闭。

除了"低俗"网站,网络接入商(ISP)也是此次行动的打击重点。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公开表示:

为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对所接入的网站疏于管理,致使多家淫秽色情网站和大量低俗不良信息长期在网上传播、扩散,严重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被举报单位要迅速整改,彻底清理所接入的淫秽色情网站和低俗不良信息,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有效防范违法信息,以实际整改效果取信于民。

这实际上就是说,网络接入商是"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的共犯,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各大网络接入商以空前力度,清查了托管于下辖机房的服务器,众多无辜网站惨遭"拔网线"的噩运。

中国移动公司的上海怒江路机房,有一台服务器中的某个网站存在低俗内容,结果导致整个机房的近千台服务器全部下线清查。请看一家虚拟主机公司的悲惨经历:

2009年11月25日 23点

中国移动突击检查网站备案情况,将大量服务器拔线检查,对所有存在未通过备案网站的服务器,移动公司会做封IP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009年11月25日 23点

上海移动认为我们在怒江机房的两台服务器(221.130.201.252和221.130.177.54)有没备案的域名,关停了服务器。

但我们查实后发现这些域名所在的空间帐户早已被我们关闭。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移动还关停服务器实属处理不当。我们正在和上海移动协商处理中。希望能尽快解除关闭。有更新情况我们会在网站公告。

2009年11月26日 8点

中国移动暂停上海移动怒江路机房所有服务器的接入服务,并要检查每个IP地址对应的网站信息。

2009年11月26日 18点

由于上海怒江机房中存有违规涉黄现象,受到CCTV主流媒体点名批评,怒江机房采取封闭式突击检查所有服务器运营情况。

受此次事件牵连,本公司在怒江机房所有服务器暂时无法访问。目前各方正在沟通中,有进一步的消息我们会及时公告。

2009年11月27日 16点

我们不再继续等待。

合法的检查,哪怕停机一年,我们一定支持。

到目前为止,中国移动上海怒江机房只解封了不到5%的服务器,以尚未排查完全部服务器为由,不进行余下机器的解封,即使我们已经按中国移动的要求提交了网站备案,内容资料和承诺书。

中国移动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这种不诚信的,随意的,混乱的,首创性的管理方式,已经给怒江机房所有用户,包括我们和我们的客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我们不再认为服务器继续放在中国移动上海怒江机房是安全的,不再认为今后会得到稳定有效的服务,同时我们也没有必要继续和中国移动一起承担完全不属于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我们决定将我们在怒江机房的所有服务器迁出,由我公司增加费用转移到上海电信北艾五星级机房。这个机房是五星级规格的机房,管理规范,南北访问速度理想。线路速度和品质会超过现在的怒江机房,也可以改善今年以来怒江机房速度不好的问题。

但由于近两天怒江机房大量的机器在迁出,加上怒江机房的效率低下的管理,我们的服务器还需要排队迁出,预计的时间是明天(11月28日)下午迁出并在北艾机房上架开通。还需要我们的客户耐心等待,非常抱歉。

中国移动单方面中断对合法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这肯定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我想讨论的并不是这个,而是网络接入商应不应该对客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假定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位乘客的钱包在公共汽车上被偷窃了,请问该乘客能不能以公交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汽车上混入了小偷为理由,向公交公司索赔?

回答当然是不能!因为如果公交公司必须对偷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会导致一种可怕的后果。那就是,公交公司就会采取行动,在乘客上车之前,对每个人进行鉴别,把那些"看上去"很像小偷的乘客拦下来,不让他们上车。不难想像,最后被挡在车外的人,一定是那些比较贫困和弱势的群体,而他们恰恰最需要公交服务。

同理,一个机房的上千台服务器中,有一台存在违规网站,请问政府能不能以该机房管理不善、致使违规网站上线为理由,对这个机房做出处罚?

回答当然是不能!如果让机房对不归其所有的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就会导致可怕的后果。那就是,网络接入商不得不事先对内容进行审查,把那些"看上去"很可能会违规的网站拒之门外。由于下面会说到的原因,最后被拒绝提供接入服务的,一定是那些比较弱小和弱势的站长,而他们恰恰是最需要互联网提供机会的人群。

有人也许会说,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一个小偷,比鉴别一个低俗网站难多了。如果你这样想,那么你就错了。事实正好相反,要求网络接入商防止低俗网站,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因为通常来说,一个中型网站就含有数千张网页,大型网站的网页数可以达到数百万张,甚至上千万张。网络接入商根本不可能去一张张网页检查,确保不含有违禁内容,何况有的网站还允许用户上传内容。所以到头来,网络接入商只能要求网站主提供高额押金或第三方担保,或者将提供服务的对象限制为具有一定资本规模的法人。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接入商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六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法豆的Donnie对这一条规定提出了有力的质疑

什么叫"知道"啊?

如果解释成真的知道,那谁都不会说自己真的知道。如果解释成有可能知道,那哪个ISP没可能知道其服务的任何细节?这条不如直接写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所为的一切侵权责任"算了。

什么叫"必要措施"?

都"必要"了那还可能构成侵权吗?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要有后果,既然造成了后果,那肯定措施不够啊。而且,单从语法逻辑上讲就有问题,这里要么写成充分,要么就删掉。

翻查了一下整个草案,到处都是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就算是连带责任也大多是过错责任基础上的连带,唯独这里是过错推定基础上的连带("未采取必要措施" 等于将举证责任交给了ISP,并且还要证明是"必要"的)。将如此苛严的归责原则放在最难判定是否侵权的行为类型——言论型侵权——上,这已经不是用常理能理解的立法了。

就是这一条法律,错误地要求网络接入商对其提供接入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结果对我国互联网产业造成巨大的伤害。它人为加重了网络接入商的责任,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剥脱了无数青年的创业机会和人生梦想,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了推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科技,一定要废除这条法律。网络接入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所有者才是所有责任的承担者。请还给所有遵纪守法的无辜站长一个宽松的互联网环境!

(完)

建伟

目前有 6 条留言 其中:访客:0 条, 博主:0 条

  1. 瑶璃幻☆73 : 2013年10月02日18:19:19  -49楼 @回复 回复

    虽然赶脚好复杂的样子,还有法律神马的。。。。我只能说==我不懂啊

  2. 瑶璃幻☆73 : 2013年10月02日18:19:19  -48楼 @回复 回复

    虽然赶脚好复杂的样子,还有法律神马的。。。。我只能说==我不懂啊

  3. 【投资二十,净赚千万】 : 2013年09月14日16:30:43  -47楼 @回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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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投资二十,净赚千万】 : 2013年09月14日16:30:43  -46楼 @回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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